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 律后果.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不是行政领导机构,也不是业务主管部门,而是依法独立行使 评标职能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及职 业道德,否则其亦应当承担 出租桥检车 qjczp.com/ 相应的法律责任.
1)《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 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 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 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出租桥检车: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 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 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 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 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